核技術利用,是指密封放射源、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、工業、農業、地質調查、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使用。核技術利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兩方面。
2003年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頒布實施后,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開始由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。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下,全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水平良好,輻射事故發生率持續保持在低于1.3起/萬枚放射源水平。
一是實行許可制度。根據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》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》,生產、銷售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。
除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、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的單位外,生產放射性同位素、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、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,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。
除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,其他單位的許可證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。
此外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》(國發〔2021〕7號),乙、丙級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單位的許可權限下放至省級;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,使用Ⅳ、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的許可,可以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。
二是建立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系統。2010年起,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系統正式上線。利用監管系統,可查看任一家持證單位放射源、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射線裝置許可情況及臺賬,跟蹤放射源來源和去向。許可證申請,放射性同位素轉讓、備案、進出口現在也可通過網上辦理。監管系統還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實現了數據共享。
三是加強監督檢查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》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,生態環境部各地區監督站對生態環境部發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,省、市、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按職責權限對轄區核技術利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。